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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廠房租賃合同範本 廠房租賃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平時在與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合同的時候要注意一些相關的重要事項。在與第二方或者第三方簽訂任何合同的時候都不得馬虎,仔細閱讀並注重相關細節,以免日後惹來不必要的麻煩。今天我們就以廠房租賃為例,來來說說廠房租賃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先來看看標準廠房租賃合同範本怎麼寫。

標準廠房租賃合同範本:

出租方(以下稱甲方): ; 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以下稱乙方): ; 身份證號碼:

現經甲乙雙方充分了解、協商,一致達成以下租賃合同:

一:租賃物:廠房 (以下簡稱廠房)

甲方將自建位於 ,占地 ,廠房 層出租給乙方。建築面積約 平方。

二:租賃期限: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押金及租金:

1、租廠押金:乙方應與簽約同時付給甲方押金 元,到期結算,多餘無息歸還。乙方提前終止承租的押金全部歸甲方。

2、租金及交租時間:每月 元,乙方應每個月的2號前付清當月廠租,先付後駐。第一次乙方應於甲方將廠房交付同時,將廠房租金付給甲方。

四:租賃期間的其他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應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

2、乙方必須按照政府的有關規定,自行申領相關的證照,並繳納相關的費用。甲方只提供協助,不作任何保證其能否領取到相關的證照。

3、甲方提供完好的廠房及供電供水設施、設備。

4、乙方應該注意愛護,不得破壞廠房裝修、結構及設備、設施,否則應按價賠償。

5、如乙方需要增加水、電設施,由甲方聘請有資質的技工施工,一切費用(材料節人工等)由乙方支付,到期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遷。

6、租賃期間該廠房所產生的水、電(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等)、衛生、房產稅等費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表:水 度,電 度;工業電 度,所有費用乙方應按時付清。如不按時付清被停用須重新開通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

7、廠房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轉租、改變使用性質或作非法用途。

8、乙方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廠房,押金不退:

(1)乙方擅自將廠房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廠房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計達半個月的。

9、乙方承租期內終止合同的,押金不退。

10、乙方在租賃期滿或合同提前終止是4,應於租賃期滿之日或提前終止合同之日將租賃物內雜物清掃乾淨,搬遷完畢,並將租賃物交還給甲方。如乙方歸還租賃物時不清理雜物,則甲方對清理雜物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11、若承租方需在租賃物建築物的周圍設立廣告牌,需經出租方同意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並交納保證金,保證到期拆除。

12、合同一經簽訂,雙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甲乙雙方約定,乙方如需開具房租發票,因此產生的稅費由乙方支付。

13、租賃合同期滿後,乙方不再續租的必須在欺瞞日內搬遷完畢。逾期的需要交納租金每日原租金的3倍。甲方原有的一切固定,乙方不得故意損壞,如有故意損壞的負責修復好,其他的可搬動的屬於乙方的設施的,乙方自行搬遷。

14、此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並作出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合同有同等效力。雙方如果出現糾紛,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5、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即時生效。

16、其他約定事項:

五: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中任一方有違約情況發生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 元,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須另行追加賠償。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廠房租賃合同要注意:

1.訂立租賃合同前應儘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訂立租賃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範圍、資信狀況以及履約能力、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並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

2.對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

對於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範圍、授權期限、所開立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3.對於租賃合同中的條款,制訂應儘量詳盡明確。在訂立租賃合同中當事人應注意如下事項:

a.合同條款應當儘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條款不能遺漏,否則易出現糾紛。

b.對合同字句應當認真斟酌,字句表述應清晰具體,避免模稜兩可,易產生多種解釋的語句出現。

c.在租賃合同中,對於租賃物的使用、租賃物的維修保養應當予以明確規定,以避免出現糾紛。

d.在租賃合同中制訂明確的違約條款及賠償數額。

e.為避免合同欺詐,當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條款,如,擔保條款、附期限條款、附條件條款等,以保證合同順利履行。

f.訂立租賃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4.對租賃合同履行中欺詐行為的防範

a.對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賃物致使承租人無法實現合同預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b.對技術要求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應交付有關使用說明、裝配圖紙、操作規程等,這些在制訂租賃合同時就應加以明確約定。

c.租賃物上存在權利瑕疵,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d.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物現狀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如徵得出租人同意並因此增加了租賃物的價值,返還租賃物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開支。

f.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5.對利用押金進行合同欺詐的防範

在租賃合同訂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儘量避免風險,而主要工作都應在合同訂立前進行。出租人一般希望承租人能提供押金或擔保並希望金額能與租賃物價值相當,以防止合同欺詐的發生。承租人則希望不交押金或少交押金。對出租人來說除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數額押金外,還應對承租人的身份情況、資信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以免損失。對承租人來講,則應對租賃物的價值有清楚了解,根據不同情況在租賃物價值範圍內決定押金的多少。

廠房出租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廠房房屋出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有合法的產權證件;

②共有產權,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

③將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經營用房出租的,應提交規劃和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④將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內的場地出租時,應提交經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⑤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屬於危險房屋之列。

以下8種情況的房屋不准出租:

①凡新建住宅,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綜合驗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賃許可證的房屋不准出租。產權證是房屋權屬唯一的證件,不具備「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准出租。

②產權屬於二人以上共有的房屋,在共有人意見不一致和產權權屬有爭議的情況下,不准出租。

③未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租房用途、租期、租金、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和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不准出租。

④承租人住用房管部門的公有房屋或是其他企事業單位″自管房″的房屋不准轉租、出租。

⑤未經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現住的全部或是部分房屋不准出租。

⑥已經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權人的同意之前不准出租。

⑦未經國家規劃部門批准的違章建築或是私自建造的″無證房″不准出租。

⑧有倒塌危險的破舊房屋或是臨時性建築不准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