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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丁種建築用地?如何申請毗連土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丁種建築用地係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規定,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有一、設置污染防治設備。二、增闢必要之通路。三、經濟部認定之低污染事業有擴展工業需要者。四、擴大企業營運總部等4種情形之一,而原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土地確已不敷使用,經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3條規定(99.5.12已改為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或依同條例第70條之2第5項規定(99.5.12已廢止此項規定),取得經濟部核定發給之證明文件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依上開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