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是由稅捐機關依稅籍底冊核定課徵,而土地使用情形與地價稅核課息息相關,因此該處即日起至九月卅日止執行一一二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針對免稅土地、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及農業用地等進行查核,以維護課稅資料之正確性,並遏阻逃漏稅捐。
該處說明,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工作期間,清查人員會佩帶識別證實地查核土地使用情形與課稅情形是否相符,請納稅義務人給予協助配合,若造成不便之處,亦請民眾見諒;查核結果不符減免、特別稅率及課徵田賦規定者,會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該處提醒,已核准減免或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原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上述原因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處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經稅捐機關查獲,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