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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

(一)區域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
 
區域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一覽表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劃定原則:
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及作業須知第5點規定,非都市土地得依使用計畫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102.10.23新增)、特定專用區等11大使用分區。由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係參照區域計畫之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分區計畫圖予以劃定,惟該計畫圖比例尺甚小,殊難作為分區劃定之依據,故內政部特依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訂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對各種使用分區劃定原則作更具體之規範,以利作業。分區之類別如下:
 
特定農業區:係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
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一般農業區:係指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工業區:係指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鄉村區:係指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
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森林區:係指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
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山坡地保育區:係指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
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
劃定者。
風景區:係指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
機關劃定者。
國家公園區:係指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
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河川區:係指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
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海域區:為促進海域資源與土地之永續合理利用,防治海域災害及環境破壞,依
有關法規及實際用海需要劃定者。
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係指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
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三)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及其性質: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各種使用地之分類及其性質如下:
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鹽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礦業用地: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窯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
交通用地: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水利用地: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
遊憩用地: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古蹟保存用地: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國土保安用地: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殯葬用地:供殯葬設施使用者。
海域用地:供各類用海及其設施使用者。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四)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之編定原則:
      國家公園區內土地不辦理使用地編定,其餘土地依下列原則辦理:
1. 依核定計畫編定各種使用地,其中資源型使用分區,不涉及土地使用開發行為者,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用途者,分別依其核定用途編定之;設施型使用分區,其開發類別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第1項所定規模,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許可者,應依其核定用途編定之。
2. 現已為某種使用之土地,依下表及說明規定,按宗分別編定之:
使用地之編定係以掌握使用區內每一筆土地之使用狀況為手段,並作
合理之用途分配,藉以達到實質管制的目的。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
則第13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內土地編為甲種建築用地、
乙種建築用地…海域用地(102.10.23新增)、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19
種使用地,除國家公園區內土地不辦理使用地之編定,及得依核定計
畫編定各種使用地,暨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編定原則如附表二(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原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