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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 免稅額多少 累計稅額計算方式?

自111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的贈與額度提高至244萬,特別注意一點,每位贈與人同年度不管贈與多少人,其累計金額只要不超過244萬,則免繳贈與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以下)

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係指「贈與人」而非「受贈人」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誤以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所規定,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之免稅額係按每一位「受贈人」計算,而發生逾期未申報贈與稅,遭補稅及處罰鍰之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同法所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同法第25條規定,同一「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兩次以上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者,應於辦理後1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1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運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將存款贈與兒子、女兒,於112年5月3日各贈與兒子244萬元、女兒244萬元,此兩筆贈與合計488萬元,已超過每人每年度244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惟甲君誤以為「每位」「受贈人」1年度皆享有244萬元額度,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致未於贈與行為(112年5月3日)發生後30日(即112年6月2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112年贈與總額488萬元,扣除免稅額244萬元,贈與淨額244萬元,應納贈與稅額24.4萬元,並依未申報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誤認贈與稅免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贈與稅累進稅額計算方式

免稅額:每年每人244萬元。

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舉例

父親與母親,年底的時候,各別贈與給小孩244萬,當年度兩個人贈與給小孩子就有488萬額度(免稅額),每年度一月一日起,贈與稅重新計算,跨一個年度又多了488萬的贈與額度,年底加年初976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