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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要符合哪些要件及規定?

依據「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原廠及擴展工業均屬低污染事業。
二、原廠土地已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且確有擴廠需要。
三、原廠土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
四、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原廠土地總面積之一點五倍。但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公頃者,不在此限。
五、原廠土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十公頃。
六、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
七、未妨礙鄰近道路、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
八、廢污水排放應與農業灌溉排水系統做分流規劃。
九、確有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
十、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以二次為限。
十一、擴展土地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十二、非屬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
十三、擴展設置屬營運總部者,應取得經經濟部核發之營運總部認定函。
前項第一款所稱低污染事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附表認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綠地之配置,應以區隔使用不相容之相鄰土地為原則。
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應考量擴展工業之產業特性、原料、產品、機器設備之型態與數量或原廠與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單位產值與產量,予以衡酌必要擴展面積及可留設空地。
 
同辦法第10條規定:興辦工業人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原廠土地已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確有增設污染防治設備之需要。
二、原廠土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
三、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原廠土地總面積之一點五倍。但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公頃者,不在此限。
四、原廠土地與申請變更編定土地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十公頃。
五、未妨礙鄰近道路、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
六、申請變更編定土地與使用不相容之相鄰土地間,須有適當之隔離綠帶或其他設施。
七、確有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者。
八、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以一次為限。
九、擴展土地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十、非屬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
前項第七款所稱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應考量興辦工業人產業特性、原料、產品、機器設備之型態與數量、產業之產值與產量、污染防治設施之特性及其他相關因素。
 
另本市制定有「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申請毗連擴展計畫要符合該基準規定如下:
一、桃園市政府為依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審查興辦工業人之擴展計畫,特訂定本基準。
二、興辦工業人如係擴展工業,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如係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興辦工業人原廠土地並無不敷使用情形,且無擴廠之需要:
(一)原廠之建蔽率未達百分之三十,且興辦工業人非該建物及土地之所有權人。但原廠建物及土地已承租使用超過五年,且毗連計畫完成使用後可持續承租五年以上,並將租賃契約公證者,不在此限。
(二)擴展計畫之建蔽率未達百分之三十,且完成使用時,興辦工業人未取得該建物及土地之所有權。
前項第二款之建物如為露天設施者,不計入建蔽率。
三、興辦工業人應提出擴廠需要說明、建築師簽證之原廠相關建築圖說、建築師規劃設計並簽證之申請案相關建築圖說及依核定計畫使用之切結書(如附件)。
四、興辦工業人完成使用及申請展延完成使用之期限,依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興辦工業人未依期限完成使用或完成使用時未取得毗連土地與建物所有權者,應廢止原核定、回復原編定及廢止原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五、興辦工業人於核定完成使用之日起五年內,將原廠地或毗連地之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者,推定其自始無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需要,應依法撤銷原核定、回復原編定及撤銷原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