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1-04-13
壹、訂定目的
為輔導位於都市計畫土地之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考量其與合法工廠之差異,爰規定其變更後使用分區為特定工廠專用區,且其土地使用規劃及捐贈回饋事項不宜與合法工廠相同。內政部為都市計畫法主管機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0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對於非屬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且位於都市計畫之土地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本於輔導需求與安全之原則檢討及簡化相關法規之規定,並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第2項之授權,訂定「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針對適用對象、變更後使用分區名稱、變更使用分區之土地區位條件、土地使用規劃原則及辦理程序等項訂定相關規定,俾供申請變更為特定工廠專用區之案件依循。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本次配合經濟部輔導政策,因應工廠管理輔導法有特定工廠登記後之都市土地變更需求,在污染改善及不影響安全前提下,訂定土地變更處理原則,供申請變更為特定工廠專用區之案件依循。相關規定計9點及附圖,茲就訂定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原則之適用對象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及第28條之6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所使用之都市土地。(第2點)
二、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分區為特定工廠專用區應符合之土地區位條件。(第3點)
三、申請變更範圍土地使用規劃原則。(第4點)
四、變更使用分區之辦理程序。(第5點)
五、申請人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同意依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辦理捐贈及履行負擔,並於都市計畫核定前執行完畢。(第6點)
六、都市計畫變更審議涉及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第7點)
七、申請人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第8點)
八、不適用本原則全部或一部之規定情形。(第9點)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原則草案預告期間計收受8件人民或團體意見,詳草案預告期間人民意見處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