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外電業多未訂有保留用電權利之機制,用戶一旦廢止用電或暫停部分用電契約容量,原供電契約即告消滅或變更,不予保留供電設備與容量。日後用戶欲恢復原用電時,因電業須另行規劃容量,故須重新申辦,並按新(增)設用電繳付費用。
2.本公司為便利用戶用電需要,特訂有2年內保留用電權利之機制,亦即用戶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後,本公司供電設備暫時保留,用戶如於2年期間內申請恢復,並繳付應分攤供電設備維持費用(暫停期間該等保留設備與容量所發生之運維等費用),則供電契約視同延續,免按新設標準計收線路設置費,其性質與新增設用電時所繳費用並不相同;惟若暫停期間超過2年,本公司為維持前述供電設備所需之成本將遠超出新增設費用,則以新增設標準計收線路設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