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於二年內可能恢復原用電容量者,宜衡量目前實際用電需要,申辦暫停全部用電或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以減少電費支出,俟日後(二年內)申請復電時,再繳付復電費(包括停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及接電費);倘已不再經營工廠,擬改為住家或非生產性質場所用途時,可視實際用電容量需要辦理有關用電變更,以減輕電費負擔。
2.暫停全部用電或暫停部分契約容量後,如超過二年而需再用電時,須按新、增設用電辦理,即須繳付線路設置費等,故請注意復電期限。
1.倘於二年內可能恢復原用電容量者,宜衡量目前實際用電需要,申辦暫停全部用電或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以減少電費支出,俟日後(二年內)申請復電時,再繳付復電費(包括停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及接電費);倘已不再經營工廠,擬改為住家或非生產性質場所用途時,可視實際用電容量需要辦理有關用電變更,以減輕電費負擔。
2.暫停全部用電或暫停部分契約容量後,如超過二年而需再用電時,須按新、增設用電辦理,即須繳付線路設置費等,故請注意復電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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