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12)日表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可申請適用退(抵)稅優惠規定。
適用條件包括:
一、出售及重購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在二年以內。
二、自住房地: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先售後購(移轉登記次日起5年內申請退稅)或先購後售(申報時申請扣抵)均可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金額,是以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出售舊房地所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退稅額或扣抵稅額,退抵稅金額不得超過已繳納或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