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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工廠需辦理工廠登記?

工廠從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C大類製造業者(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新產品者,視同製造業。但屠宰業、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或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維修安裝業務者除外),如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

(一)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18類化學原材料、肥料、氮化合物、塑橡膠原料及人造纖維製造業及第19類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或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食品、化粧品、藥品、醫療器材、動物飼料、動物用藥、環境用藥、農藥、酒產、菸產),其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 瓩以上。

(二)前述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1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75 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