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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問與答?

Q1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下稱本標準)之法源依據為何?
A1 本標準係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

Q2 本標準規範對象為何?
A2 本標準係要求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本標準,前述食品工廠係指依工廠管
理輔導法規定申請工廠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Q3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都要符合本標準嗎?
A3 本標準第 2 章第 5 條至第 7 條係所有食品工廠都應符合之基本共同標準,包括廠
區環境、建築及設備等;至於第 3 章則係規範罐頭食品等專業食品工廠之生產設備、
檢驗設備及基本設施應符合本標準,爰如非屬該等專業食品工廠,尚無需符合第 3
章之要求。

Q4 請問違反本標準的罰則?有何依據?
A4 依據食安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
管機關辦理」,同條第 2 項規定「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並
依據工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訂定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5 條第 5 款「訂有設廠標準之
工廠,其設備不符合該標準,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爰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
規定,食品工廠之設備如不符合本標準,不得辦理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

Q5 請問食品工廠是否僅需符合本標準即可?
A5 工廠之設置應符合經濟部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其子法規,以及建管、消防、環保等
法規規定,其中食品工廠同時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法規,包括本標準、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登錄、分廠分照等規定,落實自主管理,確保
所產製販售食品衛生安全。

Q6 本標準公告後是否會有緩衝期?
A6 本標準於 107 年 2 月 22 日預告修正,107 年 9 月 27 日公告修正,本次主要修正內
容為調整本標準罐頭食品工廠等專業食品工廠之基本設施、生產設備及檢驗
設備等相關規定,並刪除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重複之部分條文,不
至影響食品工廠現有之建築及設備,爰本標準自公告修正日即生效實施。

Q7 如果工廠實際生產製程確實不需要本標準所列應具備之之基本設施、生產設備或
檢驗設備,是否可以不用設置?會不會因為沒有設置該設備就違反規定?
A7 依據本標準第 19 條規定「第 8 條至第 18 條專業食品工廠未設應具備之基本設施、
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者,應提出合理說明及相關文件」,故本標準所列罐頭工廠、
冷凍食品工廠、蜜餞醃漬工廠、飲料工廠、醬油工廠、乳品工廠、食用油脂工廠、
脫水蔬果工廠、餐盒食品工廠、速食麵工廠、食品添加物工廠等 11 類專業食品工
廠,未依本標準規定設置應具備之基本設施、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者,應提出合
理說明及相關文件,以為佐證資料。如未設置且未有合理說明及相關文件佐證,
則涉違反本標準。

Q8 請問本標準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內包裝室中應設置空氣清淨器相關設備是
否有具體的最低規格?
A8 本標準未規範空氣清淨器之規格,爰倘該設備可達去除空氣中塵埃、臭味氣體、
蒸氣、煙等雜質之功能,尚符合規定。

Q9 請問本標準第 14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4 目規定人造奶油工廠應能檢驗雜菌,該雜菌
是否有明確定義?
A9 本標準雖未有雜菌定義,惟就一般認知「雜菌」係指於微生物的分離及純培養過
程中,出現與分離培養菌種不同的其他菌種。

Q10 本標準修正前規定食品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食品之容器、器具及有關食品製造
之設備,不可使用鉛、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之物品,惟修正後未有該項規定,表示
食品容器、器具及有關食品製造之設備可以使用鉛、銅的物品嗎?
A10 依據本標準第 7 條規定,要求所有用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處理區及可能接觸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設備與器具,應由不會產生或溶出毒素、無臭味或異味、
非吸收性、耐腐蝕且可承受重複清洗和消毒之材料製造,同時應避免使用會
發生接觸腐蝕的材料。爰用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處理區及可能接觸食品或食
品添加物之設備與器具,應符合前述規定,尚無限制該等設備與器具之材
質。